郑州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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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郑州银行(甲方)与自愿申请郑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快企业资金结算速度,提高结算效率,同时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郑州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下称“本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郑州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及本协议。

第一章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网上银行客户:指甲方网上银行的企业客户。网上银行客户拥有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颁发的证书,证书保存在特定证书载体上,安全性更高,可享受网上查询账户信息、转账服务等郑州银行网上银行开发的所有业务。

(二)客户证书:网上银行客户的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该证书储存在USBKey存储介质中。

(三)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指甲方网上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的服务系统。

(四)签约账户:指企业客户指定的本单位可以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进行管理的账户,该账户需通过甲方签约认证后方可成为网上可交易账户。

第二条 乙方申请成为网上银行客户后,在企业客户服务系统中登记的各签约账户在甲方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原有各项业务的手续不变。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认可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通过客户证书、交易密码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

第四条 为保证快捷实现乙方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所要求的交易和服务,甲乙双方认可甲方根据乙方网上电讯指令所做的交易和附件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由于自身系统问题造成的乙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的培训和咨询,并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刊登有关内容,对于网上银行系统改造或升级,甲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应严格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甲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因以下情况没有执行或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二)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三)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乙方不按照甲方有关业务规定和权限办理业务;

(五)乙方不按照甲方网上银行系统规定的时间在网银中进行银企对账。

(六)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九条 甲方可就所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向乙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收费内容包括根据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和郑州银行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由甲方制定,如有变动甲方将通过甲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一经公告将视为客户已经收到。

第十条 乙方办理同城和异地电汇结算等业务时,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收取电子汇划费、手续费等费用。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所需的USBKey,甲方按成本费收取。

第十一条 乙方只能在其账户开户行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恢复证书的,原则上恢复后的证书下载至原USBKey中,如因原USBKey损毁等原因需要更换新USBKey,甲方有权收回原USBKey

第十三条 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乙方的网上银行服务:

(一)乙方出现破产、被撤销等停止经营情况的;

(二)乙方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网上银行开户程序正确填写《郑州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内容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成为甲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后,乙方申请服务中有关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修改申请。

第十五条 乙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办理签约账户的查询、转账、银企对账等业务。

第十六条 乙方开通网上银行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银企对账。

第十七条 甲方发放的证书和客户设定的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需妥善保管其证书和进入网上银行系统的密码,因证书失控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操作人员岗位和权限,按会计岗位职责妥善保管证书及密码,对于客户证书和密码的遗失、被盗情况,乙方须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甲方提出证书注销或恢复申请。

第十八条 乙方在甲方开通网银时已确认的事项,在网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需要修改后,再次进行网银交易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企业用户、授权模式、单笔交易限额、日累计交易限额等企业可修改事项。

第十九条 乙方根据甲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实现客户端操作及人员证书和交易密码的权限管理,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证书下载、证书补发、证书换发、证书废止、证书冻结/解冻,需提交资料及申请由甲方办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功能自主实现对签约账户的授权操作,在被授权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系统接受授权后,由此产生的对授权账户的查询、转账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自愿选择甲方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功能,其中包括企业可选择自行对企业管理台进行管理,凡经乙方选择的服务功能在日后使用中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乙方须经常对使用网银的设备进行病毒查杀,确保网银设备环境的安全,如因使用网上银行的设备环境不安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企业密码信封,如乙方因密码信封丢失、密码泄密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如乙方发现甲方执行其电子指令确有错误,应在发现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答复,经查实确系甲方错误,对由此引起的乙方资金结算延误和损失,由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持企业证件、企业授权书、法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同时需交回已发放的USBKey,如不交回已发放的USBKey,须填写《遗失声明》,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证书为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证书的使用期限、相应手续费用和展期手续依照证书颁发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失败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乙方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状态非正常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乙方完成网上银行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是甲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为客户完成注册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甲方。

注:《郑州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及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可登录郑州银行网站查询或详询967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