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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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郑州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自愿申请郑州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下称“本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郑州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及本协议。
第一条 客户权利及义务
(一)客户对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承担责任。
(二)客户已在银行合法开设银行账户,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
(三)客户应遵守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业务交易规则及制度。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使用规则、提示及条款正确操作,并对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客户应妥善保管已经注册的网上银行用户名及登录密码。因客户故意或过失行为,包括未适当、未谨慎保管该密码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客户需对上述行为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承担民事责任。客户如遗忘网上银行密码,可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网银签约卡到银行网点进行密码重置。
(五)如客户发现或怀疑有未经本人办理或未经本人授权办理的网上银行交易记录,应及时告知银行。
(六)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使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的交易金额应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
(七)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交易密码及数字证书,并对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承担责任。
(八)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
(九)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关联银行同一身份证下的其他账户,银行视该账户为签约,须一并遵守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对关联账户下所有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客户须完全了解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是银行应用因特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客户通过因特网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银行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银行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网上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客户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十一)客户应按照银行收费标准支付网上银行各项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银行的款项,并同意银行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十二)客户不得有意诋毁、损害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银行网上银行系统。
(十三)客户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密码泄露,应及时办理挂失、更换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十四)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输入正确的郑州银行网址登录郑州银行网站,不得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等方式登录,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条 银行权利及义务
(一)银行有权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申请。
(二)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银行对于客户的任何通知,经银行或银行网站公告后即视为客户已经收到。
(四)对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银行有权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五)银行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六)银行有权规定、更改网上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银行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
(七)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网上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构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银行网上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八)银行在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或银行其他业务
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中止或终止对该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之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九)银行根据客户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注册卡号、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网上银行业务有效凭据。
(十)银行因以下情况未能及时、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a)银行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b)客户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客户账户状态非正常;
c)客户未能按照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d)客户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e)客户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f)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银行的情况。
(十一)为方便客户使用网上银行,银行从第三方获取的一些金融信息,通过银行网站或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给客户,但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银行不承担责任。
(十二)银行负责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银行网站提供相应业务介绍。
(十三)本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银行不退回客户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费用
银行有权制定、调整和修改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客户须按银行制定的上述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身份认证工具费用、汇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银行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的调整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四条 差错处理
客户在确信本人网上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并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银行应在接到客户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客户调查结果。如银行确认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并作出解释;如银行查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银行原因,应在告知客户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客户注册卡(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卡(账户)状态非正常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客户完成网上银行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二)网上银行服务的所有业务交易,同样受我国金融法规和银行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三)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网上浏览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如发生争议或与银行记录存在矛盾,应以银行提供的书面记录为准。
(五)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是银行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银行在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为客户完成注册起生效。
(八)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郑州银行。
注:《郑州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及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可登录郑州银行网站查询或详询967585。